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7〕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市属副科及以上)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三、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填报《舟山市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见附件2),同时将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样本见附件3)等材料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

五、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多续签一次,累计不超过6年。续签时,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应在第一次签订的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原来程序同意后再次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并报送备案。

六、   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离岗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退休待遇。

八、离岗人员可继续按事业单位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按企业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不得重复缴纳。

离岗人员按事业单位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可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纳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九、离岗人员携带的科研项目、成果和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事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附件:1、浙人社发〔2016〕134号文件.doc

2、舟山市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doc

3、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样本).doc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



附件3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样本)

编号:()

甲方(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离岗人员):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身份证号码:

原聘用岗位和等级:从事工作:

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人社发〔2017100)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离岗创业创新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人事关系处理:


三、工资关系处理:


四、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五、科技成果归属:


六、收益分配办法: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协议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1份交市人力社保局或市委组织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31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省人力社保厅和国家人力社保部先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从国家和省的层面对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做了规定。省厅实施办法出台后,我省嘉兴、金华、绍兴、宁波等几个地市也陆续以转发或印发的形式出台了各自的实施意见。我们认为省厅实施办法规定得比较明晰,决定以转发同时补充意见的形式下发,结合舟山实际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在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