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创新楼宇用地管理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创新楼宇用地管理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创新楼宇用地管理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18日)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展楼宇经济,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 国土资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新楼宇用地管理、发展楼宇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楼宇用地范围
本意见所称楼宇用地,是指以用地单位竞得并自持土地使用权为主,用于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项目建设,通过持续生产经营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营性用地(不含村级留用地)。
(一)集团总部用地。指专门用于企业总部入驻和办公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集团总部)用地”,竞得土地的企业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50%。自持房产部分在方案设计时应予明确,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以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其余房产和土地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二)金融办公用地。指专门用于金融机构入驻和使用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金融办公)用地”,竞得土地的金融机构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50%,自持房产部分在方案设计时应予明确,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以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其余房产和土地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三)科技研发用地。指专门用于企事业单位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和展示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科研用地”,用地单位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80%,自持房产部分在方案设计时应予明确,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以后可以分幢分层转让;其余房产和土地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以分幢分层转让。
(四)自用办公用地。指仅限企业单位自用项目建设的经营性办公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自用办公)用地”,企业自持全部房产和土地,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后可以整体转让,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