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温政发〔 2007 〕1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06〕1号
)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一)实行市场准入平等。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二)实行政策待遇平等。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和同等待遇。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的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推进“招商选资”战略中,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等相关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创新、推进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开放
(三)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开放度。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开放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文教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
三、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
(五)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促进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研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积极推进高新技术品牌战略,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同类型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六)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继续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57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功能,规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服务。放大本市科技创新资金效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增加专业技术服务供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评估机构,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交流和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
(七)加大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待遇。引导、支持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八)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发挥基金会特有的功能性作用,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各类学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条件成熟时,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在“实验性、示范性”学校资质评定中,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实行同等标准。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
国发〔2005〕10号)精神。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力度。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鼓励利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体育产业,繁荣我市的文化体育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相关的投资收益等配套性政策措施,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资源缺乏的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山区,对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乡镇(街道),在确保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的同时,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农业水利领域
(十一)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业水利的投资。以重大项目为依托,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海涂围垦、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农业科研、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为重点,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二)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行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为推行市场化运作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