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3〕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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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以促进就业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实行派遣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规定要求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家庭服务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吸纳从业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