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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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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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一)引导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岗位。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大中型企业要克服困难,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和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
(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作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用于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转岗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最高额度每人不超过300元,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渔农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工作。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见习。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期满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表现优异的见习高校毕业生。
(八)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凡有编制空缺、无特殊情况的,要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不低于70%比例招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失业登记、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和3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加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力度
(十)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O”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及随军家属。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指编外用工)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3.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年。
(十三)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护、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协管岗位等),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十四)完善渔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引导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渔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申领《舟山市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将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和复员转业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十五)帮扶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排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继续实施就业带头人补贴政策。就业带头人介绍(吸纳)渔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当年新增就业,不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就业带头人50元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1OO元给予补贴。
(十七)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渔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渔农村低保人员,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一年内对其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
(十八)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就业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特别是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中的中青年农民就业。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强化职业培训,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落实对企业的帮扶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促进一批新失业农民工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五、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九)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不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对创业主体予以支持,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力成为创业者。
(二十)延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税费扶持政策。
1.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2.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OO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
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其他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一)加强各类创业园建设和管理服务。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等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和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引导具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园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首次创业且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
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在征集相关邻居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允许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搭建创业经营项目服务平台,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
(二十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渔农村劳动力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以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