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 【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31
优策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5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省国税机关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统一使用汇缴系统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二、纳税人应及时下载汇缴系统软件、参加培训。汇缴系统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免费培训。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汇缴系统软件。
1.http://www.4009608766.com(河北金税服务网);
2.http://www.he-n-tax.gov.cn(河北省国税局网站);
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辛集、定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