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人社〔2018〕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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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8〕85号 
)(以下简称《
意见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习生及超龄人员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条件积极落实《
意见
》相关规定,以解决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出发,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地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落实参保实习生及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再享受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各地在落实《
意见
》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市局联系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 吴海平,联系电话:2091231。
附件:《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