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批现代新型农业人才,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和近几年的实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学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培养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领头人。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较大规模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均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全市在种植业、养殖业领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1000名左右。
二、扶持对象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下同)。
(二)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大规模的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农(林、牧、渔)场。
三、扶持条件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2. 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1)、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
(二)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条件:
达到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大学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参照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给予大学生保险补助)。
四、扶持政策
(一)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金融机构要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对农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并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二)对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1. 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的补助名额为2人。
2. 由基地建设实施主体兴办的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农林牧渔场(规模标准见附件2),土地承包或流转的合同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
3.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较大规模的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数20个以上,年经营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
(三)对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的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优先录用。
四、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指导,林业、渔业等部门配合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专项扶持资金,人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