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7〕6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4〕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和就业能力,根据《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 浙人社发〔2016〕95号),我们制定了《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市 财 政 局
2017年7月13日
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 浙人社发〔2016〕95号)、《
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金政发〔2015〕46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就业见习对象与期限
第一条 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二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协商一致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与进入就业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体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专业与技能特点的见习岗位;优先考虑五大千亿产业(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文化影视时尚、休闲旅游服务)及其他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类单位。
(二)组织健全: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且指定专人负责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
(三)管理规范:已制定健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及考核鉴定制度。
(四)岗位适合:每年度可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不少于10个。
(五)计划合理:有详细的、切实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安排计划。
(六)师资优良:推出的每个就业见习岗位至少有1名工作2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指导老师,专门负责就业见习带教工作。
(七)保障有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能为参加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携以下材料向所属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样表1);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新版证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单位简介、师资情况介绍、见习计划、见习管理考核制度等)。
(四)推出的见习岗位名称、岗位要求及需求人数。
第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每年7月份集中审批、设立一次,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审批部门发文予以设立。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履行对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管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就业见习基地了解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
(二)就业见习基地应确定1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经办见习工作,因故调整的,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将调整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三)就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人员的安全管理,为见习人员单独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四)就业见习基地信息平台维护。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发布、见习人员备案、生活补贴发放等日常见习工作均应同时在《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平台上予以操作录入(网址:http://gxbys.zjjy.gov.cn/),登录帐号及初始密码由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见习基地经办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座谈讨论等活动;及时报送各类材料及数据报表。
(五)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见习后,应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样表2)。
(六)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岗位技能掌握、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给予考评鉴定,填写见习考核鉴定表(见样表3)。
(七)就业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管理工作纸质台帐,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规定;
4.每年见习需求岗位表;
5.每年见习人员名册;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7.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支付凭证(包括发放清单及通过金融机构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贴的银行支付凭证);
8.见习结束考核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