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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宜市监文〔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宜市监文〔2023〕48号规定,继续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动延长,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地方金融局(办)、人民银行各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2日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宜昌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宜昌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用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风险补偿和贴息贴费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全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机构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权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2.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

  3.质押担保范围。

  4.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5.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6.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7.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8.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等资料递交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在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登记注册,并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第十四条 上述企业已备案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但不限于)文件材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相关记录文件,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依法合规的损失认定文件,贷款尽职追偿和知识产权质押处置的有效法律文件等与认定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对其风险损失进行认定,并按以下贷款类别和分担比例,计算损失分担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