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市科发高〔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衢市科发高〔2022〕4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2022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创新券,相关兑付依照《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20〕4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3〕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市本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提高科技创新券的受益面,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现将修订完善后的《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5日
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浙科发条〔2017〕70号)和《
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制
(一)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二)衢州市市级创新券由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开展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创大专项资金。
二、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市级有技术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技术转让。购买技术及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
4.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5.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指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
6.专项审计费。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7.奖励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