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3〕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企业引进外国人才积极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基础上,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实施范围,特制定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二)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条 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