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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废止第二条中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废止第三条。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1-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