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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2〕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17〕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19〕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2〕86号)精神,经研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界定

  (一)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界定标准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二)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8人,其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

  (三)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申报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范围为该企业招用的实际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

  三、备案管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备案登记。拟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注册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凡未办理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1.填写完整的《宁波市申报家政服务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备案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

  4.拟申报补贴且经过公示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须包含家政服务员个人基本信息、具体从事家政服务项目、从业起讫时间等信息资料)(附件2);

  5.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3)。

  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公示。已进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应把已在注册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全体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名册在单位所在地的公示栏内公示张贴,公示期限5天。

  (三)要求备案、公示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仅指该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从事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且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