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0-12-30 鄂科技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3月2日)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北省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备案,由独立法人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运行、创新运行,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评价、调整和撤销,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五条 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与考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星创天地管理,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和考评工作。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申报备案省级星创天地,原则上从已经备案的市(州)级星创天地中择优推荐,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星创天地或运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湖北省内注册满一年并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依托单位不少于1家。
(四)具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可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其中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可供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使用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五)具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队伍和5人以上的创业服务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少于3家,且成功孵化企业不少于1家。
(七)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业活动,创业教育培训包括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培训,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等,创业活动包括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集中受理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申报程序包括: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二)已认定为市(州)级星创天地的运营单位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准备备案申报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予以推荐。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和考察,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择优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监管。已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全部纳入星创天地考核评价范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典型模式与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条 考核评价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星创天地的建设进展与运行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省级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评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评通知,明确考评要求。
(二)省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对照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级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于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备案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非客观原因不按时提供绩效考评材料的。
(二)在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星创天地建设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域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县(市、区)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加快推进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脱贫攻坚成效,指导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结合湖北星创天地工作实际,省科技厅制定出台《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进行有关解读。
一、背景环境
近年来,科技部大力推动星创天地建设,将其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点抓手。2016年7月,科技部印发了《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此项工作,并连续3年作为全国农业农村科技工作重要内容重点部署推进。2017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星创天地建设”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同年8月,省科技厅印发的《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构建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星创天地建设,到“十三五”末实现星创天地县(市、区)全覆盖。2018年1月,省科技厅印发了《加快星创天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推进省、市两级星创天地建设工作。为有效的扶持星创天地发展,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
二、制度意义
《办法》起草与制定,是对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的具体细化,是对我省农业农村“双创双转”工作的具体落地,鼓励各实施主体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打造区域特色和品牌。充分发挥全省各级科技部门作用,按照省市县三级协同,上下贯通、相互补充的组织实施体系,合力推进工作开展。让“星火燎原、创新创业”的基层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
从短期来看,星创天地县域全覆盖,已经催生了县域科技创业主体大众化、培育对象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的农业农村“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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