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8〕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8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现行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4〕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平衡、确保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
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对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补助。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费。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技能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技能创业小镇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补助。
3.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经费。对经人社部批准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建设补助。
4.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经费。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技术交流、指导老师聘用、师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基地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技工院校发展经费
对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及现有实训场所(设备)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费。
(三)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对开展全市技能大赛及参加国家、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其中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大赛组织、宣传经费,参加国家及世界级技能大赛选手选拔、训练等经费。
(四)人才培训经费
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外国专家来甬开展技术指导及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新型学徒制、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等。
(五)人才评价经费
高技能人才评价基本要素保障经费,包括:评价标准(规范)及题库开发修订、标准化统一鉴定考点建设、智能化考试平台开发维护、鉴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使用、考评技术培训(研修)、专家委员会开展活动等。
(六)人才引进经费
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市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以及对技能人才项目平台引进等柔性引才、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引才等补助经费。
(七)人才奖励经费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杰出技能人才”“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表彰奖励经费。
(八)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它经费。包括:技工教育教研室筹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合作交流和宣传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的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目标,按照“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绩效有目标”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和预算说明。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需求和财力可能,审核确定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内的各项目资金,按以下标准或其他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补助50万元,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补助30万元的建设经费,分三年拨付。评上国家级和省级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建立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10号)执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10万元/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5万元/个,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标准15万元/个。
技能竞赛经费的补助对象为技能大赛的主办方和参赛选手。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标准按照《
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 甬人社发〔2017〕47号)执行,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标准为10万元/人,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省杰出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费、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经费、技工院校发展经费等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按规定给予补助。除配套奖励外,国家、省和市级资金一般不重复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直接责任。每年年底,用款单位应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社保局。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年度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未下达的,按《宁波市市级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64号)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项目支出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受款单位的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关于《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宁波“人才强市”战略的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市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市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迫切需求。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是下一阶段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随后,浙江省出台《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