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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鄂人社函〔202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0〕10号),现就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可参照《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的划型办法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划型结果。

“不裁员”指扣除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参保人数不低于年初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月数可顺延至减免结束后,企业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总月数不减少。如企业申请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则剩余补贴月数相应减少;如企业未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月数顺延。

中小微企业申请继续延长社会保险补贴6个月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二、关于未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没有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创办企业,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延长1年政策,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