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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通知》)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51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备案时间的备案类优惠项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备案时间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报送或提请备案的资料应按顺序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