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17〕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到2020年,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突破12万人。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时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实现规范运行。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优先发展以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为宗旨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鼓励慈善组织承接政府服务项目、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引导培育各类慈善组织,探索成立慈善联合总会。基本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慈善组织网络。所有运营中的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合法认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慈善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广泛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探索建立慈善基地,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
(二)创新发展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立慈善项目、慈善冠名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探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有效方式。提倡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设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依托邮政便民服务站、大型连锁商业机构等,有效推动慈善超市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市有8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捐赠。
(三)积极培育本土特色慈善项目。大力发展一批本土公益组织,搭建平台,扩大参与,重点抓好“千手公益爱心联盟”等公益组织平台建设,深化拓展“互联网+公益”“微心愿”“我要求助”等公益慈善服务新载体,并依托各类媒体多渠道提供慈善救助信息,积极发动市民参与慈善,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常态。大力发展以舟山市为老服务志愿总队为核心的慈善服务项目,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推动慈善活动和项目创新发展。
(四)完善慈善资源共享与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畅通救助信息互通渠道,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避免多头救助、反复施救,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积极为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宣传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
四、推进公信力建设
(一)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二)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对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