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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的通知 【全文失效】
鲁国税函发〔1995〕33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7号文精神,就汇总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单位,可以允许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