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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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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