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4〕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9-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1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1条、第4条、第6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
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扣除进项税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2号通知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对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能否扣除进项税额未作明确规定。我们意见,为了支持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进行再生产,对生产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扣除进项税额问题,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购进货物用于非生产项目,其进项税额的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