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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税一〔1994〕56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9-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四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994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8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三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