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政办〔2015〕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0〕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2015年4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停车场和养老地产项目,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要求发行专项建设债券。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实行省内异地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现全省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免费联网,方便查证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向同城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辖区外购房,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对结余资金多、个贷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省直部门、行业系统),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统筹调剂资金,供结余资金少、个贷率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县(市)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支持进城农民和城市居民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
二、统筹优化住房和用地规模与结构
(六)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省辖市、县(市)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等,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要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各省辖市、县(市)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向社会公开。
(七)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各省辖市、县(市)要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省辖市、县(市)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省辖市、县(市),要发挥土地“闸门”的调节作用,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或暂停住房用地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地方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八)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鼓励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省辖市、县(市)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重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