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科〔201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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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全面激发开放共享动力和活力,更好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6〕56号)、《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豫科〔2018〕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6〕56号)、《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niss.cn)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省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向补贴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奖补及对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支出进行补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
第八条 各省直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落实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鼓励对本部门、本地区双向补贴进行配套支持。
第九条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双向补贴工作。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绩效奖补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对象为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且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流程
(一)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