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6〕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和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基本解决科研设施和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促进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按照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河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立统一开放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我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到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国家网和省网、市网“三网”无缝对接。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等负责落实)
(二)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对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把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范围;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通用科研仪器设备,通过建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经海关核准后,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鼓励引导没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郑州海关等负责落实)
(三)健全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省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统筹考虑并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新购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等负责落实)
(四)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管理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服务价格要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并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发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