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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7〕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便利我省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政策。(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省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河南保监局负责)

  三、加强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省财政厅、国税局负责)

  四、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税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税局负责)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环保、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和保险经营主体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法归集和公示二手车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健全信用记录,逐级报送,及时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各省辖市、县(市、区)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