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5〕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1-20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郑州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44号通知和我局豫国税函发(1994)103号通知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作了明确规定,鉴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和集中性,为了更好地搞好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以会员单位为纳税人。无论是客户或会员本身发生的实物交割或仓单转让业务,一律视作会员单位本身的业务,由会员单位统一交纳增值税。
二、凡是会员单位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都必须在交易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1、 凡会员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不管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均应向交易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理有关手续。
2、会员单位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3、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