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87号

条款更改 成文日期:1995-05-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