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201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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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快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6〕5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基〔2017〕28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河南省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应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省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三)监督评估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 省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协助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指导部门、地区科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