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12-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