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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发〔1995〕15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7-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一)精制茶、复烤烟叶、脱水菜、淀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中药原药、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本条废止)
二、关于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的
征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由税务征收机关按规定代开。(本条废止)
三、关于豆粕的征免税问题
豆粕暂按“饲料”的规定征免税。
四、关于有关部门处理公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国办发【199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鲁政办发【1993】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规定,对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凡通过山东省拍卖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拍卖、销售的,其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增值税;否则,其取得的收入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本条废止)
五、关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确定问题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暂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总机构,是指按照法律组成的法人企业并负责管理、控制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机构。总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注册地。
(二)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总机构的管理机构、分店、分公司、分厂、分矿、代表处、办事机构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等。分支机构所在地是指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中“企业地址”所注明的市(地)或县(市、区)。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28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6-02
USHUI.NET®提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第五条修订。
2、第十一条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注:原文件有两个第三条,此处未做调整。本注释中所说“条”,为原文对应的“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失效,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附件第十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