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4〕50号
抢位置 成文日期:1994-09-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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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
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关于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方法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期计算抵扣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即期未存货金额小于期初存货金额(或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批准可转入下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在计算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是按期初和期末库存的原材料、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单项金额对应比较进行计算的。我们意见,应按期末库存的原材料、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金额合计数,与期初存货金额(或余额)的合计数进行综合比较,来计算是否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关于小农具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