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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豫政办〔2017〕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攻坚战工作部署,为推动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日

  一、关于统贷统还债务处理

  (一)坚持应统则统、可分则分、统筹兼顾、妥善处置的原则,有效解决和处理省属“僵尸企业”的统贷统还债务。河南银监局负责组织省属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推动银企双方统贷统还债务分割的具体工作。

  (二)以企业集团与“僵尸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确认统贷统还债务总额中的债务分割金额。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直接分割给相应的贷款银行;对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由贷款发生时点各往来银行按贷款余额比例分割。

  (三)对确认分割的债务,由债权人委员会协调相关银行机构,采取核销、打包处理、利息优惠、停息挂账、债转股等措施及时处置。

  二、关于债权保护

  (四)采用清算注销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要将债权转移至其出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国有资产处置

  (五)对因处置“僵尸企业”造成资产损失,影响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在业绩考核时视情况予以调整。

  (六)省属“僵尸企业”不良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承担省属“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收购任务。

  (七)因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安置

  (八)“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政办〔2016〕155号)规定执行。

  (九)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十)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更多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申领程序按规定执行。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十一)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具体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关于职工安置费用

  (十三)对省政府直接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首先通过企业自身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支付,尚有缺口的由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企改革办)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报省政府批准,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十四)对省属企业集团下属“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僵尸企业”净资产、土地处置等收益中优先解决,缺口部分由企业集团作为责任主体自主解决。企业集团确有困难的,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按规定纳入预算,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

  (十五)“僵尸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对一次性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对补缴欠费有严重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可只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六)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资金不足的“僵尸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其缴费年限应予承认。

  七、关于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十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十八)国家规定年限,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八、关于土地用途变更

  (十九)对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困等方式处置后存续的“僵尸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