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煤矿关闭退出,根据《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7号)规定,按照《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对象
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应予关闭退出: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采煤方法、工艺的。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四)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
(五)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且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七)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能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技术改造矿井未按批复设计施工或未在批准工期内完成技改任务的。
(九)未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豫政〔2010〕32号)要求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
(十)长期停产或停而不整,2015年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一)未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主动整改,2016年6月底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十二)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
(十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十四)其他自愿退出的。
二、关闭标准
煤矿关闭退出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矿井井筒。
(五)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三、关闭程序
(一)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决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对所属煤矿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制定关闭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关闭煤矿名单要在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告。
(二)收缴或吊(注)销相关证照。煤矿安全监察、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收缴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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