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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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政〔2015〕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我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适时调整。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