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国税函发〔1995〕17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21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2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按比例抵扣的办法执行后,将给各地完成收入任务带来影响。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应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单位在确定每年的抵扣比例和实际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必须以经过税务机关核实认定的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为准。
三、每年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比例,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在保证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比例和可以浮动的幅度测算后,填写《期初存货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