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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1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4-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02]450号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同时停止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规定,第六条中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