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税一〔1994〕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1-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转发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内容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
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税明电〔1993〕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
增值税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问题
1、1993年实行
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原“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业和定率征收年终不结算方法计缴
增值税的企业),其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3年7月1日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已予抵扣的期初扣除项目税金。
公式中“已予抵扣的期初扣除项目税金”,是指按市局京税一[1993]709号文件规定,经主管分局审核批准已计算扣除的“期初扣除项目税金”。
2、原“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业(1989年和1990年试点企业名单附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其试点时的期初含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依如下公式计算: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89年1月1日(或1990年1月1日)含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已批准抵扣的期初待扣税金。
公式中“已批准抵扣的期初待扣税金”,是指在“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期间(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经税务机关批准已抵扣的期初待扣税金。
各分局批准试点的原“价税分流”企业,亦应按本条款规定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原按定率征收年终不结算办法计缴
增值税的企业,1993年底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附件一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四条的规定计算。
二、市化工集团总公司
增值税试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问题
1、市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原实行产品税的
增值税试点企业,其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应按其试行
增值税时的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依如下公式计算: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2年1月1日(或1993年1月1日)期初存货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市化工集团总公司1992年和1993年两批试点企业名单附后。其中:北京炼焦化学厂的“其他炼制油和溶剂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1993年1月1日的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计算。
2、市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原实行
增值税企业,因已于1992年1月1日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缴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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