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豫政办〔2016〕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
(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总量的25%左右。
(二)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鼓励社会资本走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路子,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
(三)清理规范审批事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服务或由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
(四)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设备配置规划以及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求,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详细规划社会办医的数量、类别和分布,并形成布局图向社会公布。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和间距限制。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五)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医。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省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允许、支持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医师、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名老中医开办西医(内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各种科目的个体诊所,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六)放宽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边远地区、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资源相对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临终关怀、社区卫生服务等社会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积极探索发展互联网医疗;鼓励个体诊所组建医生服务团队,探索开展居民签约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七)放宽乙类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各市、县(市、区)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放宽准入条件,只审查诊疗科目、医技人员资质和医疗技术准入等安全性指标,对年工作量、医院等级、床位规模和阶梯配置等非安全性指标均不再作具体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稳妥推动部分公立医院转制,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每个县(市)在确保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要明确和规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众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特需床位规模,有条件的要实施剥离。
(十)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或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一)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三)放宽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