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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税政一〔1994〕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5-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务各县、分局:(发至科、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及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34号文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育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