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2月10日 榕地税发〔200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福州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针对近期以来,少数基层税务干部以各种借口刁难、阻挠、威胁、设置障碍等方式变相拒不执行市局有关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文件,或执行不彻底,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局2005年12月26日与2006年1月9日两次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纪律等事项重申如下:

一、对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有以下情节的,其直接责任人与直接领导不参与当年度评优、评先活动,停发当年年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理:

(一)利用职便,收受好处,对所管辖的纳税人“介绍、建议、推荐、指定、强制”其到某一特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代理的;对未给好处的其他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各种借口刁难、阻挠、威胁、设置障碍,干扰纳税人对市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引入竞争机制,败坏税务队伍风气的;

(二)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放着大量多年未查的企业不查,却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对委托户进行复查,破坏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健康发展行为的;

(三)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管员对所辖连续二年以上未查的纳税人(不含“双定户”、A级纳税人、外建安企业、临时管征户、国家执法机关),不按市局规定向其送达《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相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4)的,或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见附件3)及《税务审计报告》的纳税人未安排检查,使片区内的纳税人缺少必要的纳税审查监督,以致所管辖的纳税人发生重大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

(四)执行复查的税务人员发现注册税务师有违法、违章行为,执业不规范行为而不报告的;

(五)不在办税服务中心(厅)明显的位置公告市局网络上已公告的多家税务师事务所,明显排挤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进入辖区。破坏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的公平竟争,导致收费偏高,纳税人与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意见反映强烈的;

(六)接受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或无偿的邀请,为其工作,包括接受顾问职务,到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企业审查帐务,或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讲课的(不含由税务学会组织对注册税务师进行的业务培训)。

二、为充分、有效地利用税务中介的税务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以扩大我市纳税人的税务检查面,减少税款的隐性流失,现明确如下复查相关规定:

(一)税管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辖片区内二年以上未查户送达《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相关事项告知书》。次年1月底前(2006年由各基层局自定)二年以上未查户应将《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报送各基层局“涉税窗口”。各基层局稽查、税政、征管、税源管理部门在安排稽查(不含稽查部门的专案稽查与专项稽查)、检查、实地纳税评估对象时,应避开直通车所列有报送《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的纳税人。

各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已报送《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但未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将其汇总移送稽查部门列入专项检查(稽查)或由税源管理部门安排检查。

(二)为有效配置复查资源,也为避免随意复查造成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负面影响,基层局的复查计划统一由征管部门负责。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精神,复查应包括延伸至相关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1.复查比例:征管科每年根据本局工作实际,在结合税源管理部门提交复查名单的基础上,按各个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数10%的比例内,以大、中型委托户为重点,兼顾小型委托户为原则,提出复查计划经征管分管领导审阅,上局务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2.复查选案范围:

①委托户未通过涉税服务窗口报送《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税务审计报告》与《专项审核报告》,或只报送《税务审计报告》与《专项审核报告》而未报送《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的(不含注销与变更清算户);

②税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的(见附件1);

③不按本通知规定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参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7号)文件制定,见附件2〕签定协议、中途变更委托协议、协议中甲、乙双方与实际不符的;

④未在公告之列的税务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或虽然已公告,但税务师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不一致的;

⑤不按规定范本出具报告或报告体现税种审核不全的;

⑥约谈注册税务师不到或不按要求提供工作底稿与相关档案;

⑦报告体现委托人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⑧经案头纳税评估疑问较大的;

⑨市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延伸至相关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属注册税务师在该委托户执业情况的检查内容:

①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是否按本通知规定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文本》执行,是否按《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第四条履行赔偿义务;

②鉴证报告签名的注册税务师是否与实际相符;

③审计或鉴证报告签名的注册税务师是否在市局公告的名单内,是否与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一致;

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否清晰;

⑤该所近两年有无被税务机关或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纳税审查过?如有审查报告,其所列应补款项是否入库;

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三)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处理:

1.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属注册税务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与纳税人互相勾结共同犯罪的,达到刑事立案的,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第十一条规定“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2.经查发现执业有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征管科,由征管科书面通知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税务师限期改正。

3.有下列情况应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①属注册税务师责任造成委托户税款差错合计在1万以上并且占同期应纳税款10%以上的;

②发现鉴证报告签名的注册税务师与实际不符的;

③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税务师执业有问题,又拒绝限期改正的;

④其他须转省局处理的。

上述情况经市局核实后,在网络上将其列入“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不良记录”栏目,情节严重的市局将取消其网上公告。如属《暂行办法》第七章“罚则”事项的,转报省局处理。

(四)基层局稽查部门实施的稽查(不含违法案件的专案稽查)或检查,如遇纳税人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1.直通车显示该纳税人已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审计报告》且基层局对所管辖纳税人(不含“双定户”、A级纳税人、外建安企业、临时管征户、国家执法机关)未做到二年检查一次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征管科,由征管科呈报局长批准后实施,并结合开展复查。

2.其他情形遇有纳税人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审计报告》的,应书面报备征管科,并结合开展复查。

(五)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榕地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实地复查时,应书面报备征管科,并列入复查计划,按以上复查办理。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应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关爱困难小企业活动,每个所一年内平均每一名注册税务师至少为困难小企业办理注销清算,以优惠价(审查一个年度收费700元以下)出具《税务审计报告》一次,届时,对超额完成指标的,市局将在网站上予以表扬。

(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遇有变更委托协议的,应书面向委托户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及市局征管处报告。

(三)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对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