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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1-24                                                               闽国税发[1997]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依法纳税自觉程度不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指导管理,将其分为A、B、C三类,并对不同类别实施相应有效的税务管理办法,管住大户,控住小户,以达到规范纳税人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和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落实的目的。现将分类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分类标准:

  (一)A类企业:规模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一般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帐证健全、纳税可信度高,税负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B类企业:规模比较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180~500万元以内,商业企业一般在300~800万元以内],帐证较健全、纳税可信度比较高,税负比较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C类企业:A、B类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企业帐证健全与否、纳税可信度和税负合理或税负比较合理的标准,由各地根据税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类别的确定

  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类别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应对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以确定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

  对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暂按C类企业管理。

  三、A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A类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绿色纳税申报表,并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实行一表二册。即:《增值税纳税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

  (二)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一律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电子信息,对附报资料较多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其他资料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方式报送。

  (三)实行税源跟踪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纳税资料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对发现纳税情况异常或税源变化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分析税源变化原因,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四)专用发票使用实行按需供应,一般以60天为限,实行验旧换新。

  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严格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一次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下的业务,可允许企业使用手工开具或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对未纳入仿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可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或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年销售额未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使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