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03 闽国税征〔19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税制实施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我局闽税政(1994)5号文规定使用《福建省××县(市)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按注明买价依10%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具有抵扣销项税款的作用。为切实管好用好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为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负责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查处、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为适应一般纳税人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