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25 闽地税政二[200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会计师(审计)、律师、税务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改制发展,进一步加强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省局决定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除部分帐证建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咨询)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中心)等各类性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继续实行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外,其余我省区域内由地税部门负责管征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
国税发[2000]38号
)等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社会中介机构的应税收入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业务收入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咨询和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验证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法律顾问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收入、办理刑事案件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入、代书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