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和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1 闽地税政二[199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税[1997]38号、
国税发〔1996〕177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管理费由同级地税机关实行一年一次分级预决算审批。为加强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在向有权地税机关报批年度管理费预决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管理费理由,本单位自身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上一年度管理费总收支和具体项目支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