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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8                                                                 闽国税外[1999]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允许计入管理费用。

  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