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21 闽国税进[1998]0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征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当月内销货物一并办理申报纳税。
二、生产企业应按月于月底之前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单证资料(包括当月和前期未收当月收悉):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证明”。
4、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附送出口发票。
对《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单证资料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级税务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税务机关的国税征收单位)审批。审核、审批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申报表》第一、四联和附送的单证资料退还生产企业。
三、生产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就对应的单证资料依下列公式按出口货物品种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退税率。
四、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栏中备注填列已审批的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