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12〕276号 2012年12月20日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若干涉税鉴证条款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六条中的“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2A级以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修订为“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可于每年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涉税鉴证条款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六条中的“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可于每年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于2011年 11月29日在福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业务是: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批发手机终端,对部分社会零售商批发手机终端及自有营业网点零售手机终端等业务。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在全省9个地市设立非独立核算营销中心,并依托移动营业厅登记设立营业厅(柜台),各营业厅(柜台)为非独立核算的营业网点,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规范
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
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实行“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
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征环节: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所属营销中心汇总所属营业厅(柜台)当期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
增值税预征率计算预征
增值税,向营销中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清缴环节: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作为全系统
增值税结算中心,按月汇总全系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计算当期应纳
增值税税额,扣除其所属营销中心预缴
增值税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清缴
增值税税额,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进项税额包括各营销中心、营业厅直接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其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
当期应纳
增值税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二、
增值税预征率及应纳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一)
增值税预征率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所属营销中心的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