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10 闽地税政二[20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从2000年度开始,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对其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年来,在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的共同努力下,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
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取得很大成效。根据2000年度独资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独资
合伙企业的
个人所得税管征,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独资
合伙企业2001年度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1年是独资
合伙企业改征
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年,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广泛开展宣传辅导,以使国家对独资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深入人心。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
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省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二[2001]5号
)和省局《
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二[2001]23号